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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稽核员岗位职责(物业公司稽核会计职责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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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防止会计核算工作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会计稽核的内容

第三条 稽核各类凭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和审核记账凭证。第四条 复核会计账簿:

(一) 各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日记账;

(二) 各类台账。如往来台账、职工借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合同付款台账、业务系统收款、成本数据等。各类台账数额应与总账对应科目数额一致。

1、 稽核各类财务管理报表、报告:包括纳税计算表、成本计提表、收入结转表。

2、 其他稽核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上级公司材料等。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由财务部门分管相应会计科目的会计人员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复核,由具有丰富财务

工作经验,熟悉会计循环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财务人员



负责。各类财务管理报表、报告、上报上级公司材料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由出纳独立完成的各项会计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资产盘点

工作必须经会计复核。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

第六条 稽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对所检查或审核的事项负责,并在有关凭证、账册簿据上签名或盖章。

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或审核的,稽核人员可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财务部应对电子数据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划分管理,稽核人员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权限密码。

第七条 原始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

(一) 原始凭证及其所证明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伪造、变造原始凭证的现象。

(二) 经济业务事项是否与公司的计划、预算、定额等的要求相符, 其授权是否完整。

(三) 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凭证,是否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凭证是否有有关领导或规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原始凭证抬头是否正确, 若是发票是否符合税务部门要求。

(四) 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 原始凭证是否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六) 各凭证的明细金额是否与汇总金额相符。(七)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审核人员应该将其退还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还应将其扣留,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能通过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办理有关业务。

第九条 记账凭证的主要审核内容为:

(一) 记账凭证的以下内容是否齐备:编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 记账凭证是否根据已经审核并按权限审批的原始凭证编制,其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三) 记账凭证的填制是否规范,会计科目有无误用,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适当。

(四) 记账凭证的编号是否连续。

第十条 对审核中发现记账凭证不正确、不规范的,审核人员应将其退还给记账凭证的编制人员,要求其更正。未经审核或审核未能通过的记账凭证,一律不能用于记账。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的主要复核内容为:

(一)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启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 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及时,记账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一致。

(三) 结账是否及时,各账户余额的结转是否正确。


(四)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明细账之间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的主要复核内容为:

(一) 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二) 会计报表及附注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三)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与其附注及财

务状况说明书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据是否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是否衔接。

(四) 按规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是否已经披露。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主要复核内容为:

(一) 银行存款余额、企业余额是否分别与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一致。

(二) 银行未达账项是否真实,企业已收(付)银行未收(付)所对应凭证是否真实。

(三) 前期未达账项在本期进账情况是否真实。

(四) 有无相同金额的银行收付直接冲抵,未在会计账簿中反映。(五) 有无长期未销的未达账项。

第十四条 其他会计工作稽核内容应按照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经复核发现会计工作不符合规定或不够规范的,稽核人员应提出纠正或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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