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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要求有哪些(会计的9个基本工作内容)

会计人员的任职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范围】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2022年调整)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总会计师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解释一下】

总会计师虽为“领导”(管理岗位),但也属于会计人员。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是担任总会计师的条件之一。


6.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总述


(2)助理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新增)

①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④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3)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新增)

①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②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④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新增)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③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④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⑤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5)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新增)

①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③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④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⑤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7.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③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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